近日,淮滨县法院执行干警开展一起“赶鸭卖鸭”执行行动,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,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,也以“放水养鱼”方式,缓解了被执行人对偿还欠款的抵触情绪,保障了被执行人偿还欠款的能力,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。
孙某和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因养殖需要,刘某向孙某购买了价值7万余元的玉米等饲料,2021年5月11日,经淮滨县法院调解,由刘某分期向孙某支付7万余元款项 。后刘某未按期履行债务,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执行干警通过全国“总对总”网络查控系统发现,刘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,案件的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。近期,在对案件情况进行梳理时,执行干警李大卓得知刘某目前饲养了大批鸭子,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李大卓带队前往鸭场现场查看并处置。
处置现场,刘某表示自己愿意卖鸭还钱,但幼鸭正处于成长期,一旦全部售卖成鸭,幼鸭生长会受到较大影响,而申请执行人孙某则希望刘某应尽快还钱。考虑到幼鸭尚不成熟价值不高,如果强行变卖既无法偿还孙某全部债务,也会导致刘某丧失经营和还款能力。李大卓便建议先变卖一批成鸭用于履行还款义务,剩余执行款等幼鸭全部成熟后,再进行变卖,该方案一提出就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。随后在执行干警的现场协助“抓捕”下,300余只成鸭当天陆续变卖完成。在变卖成鸭以后,刘某就剩余欠款制定了还款计划,得到申请执行人孙某的认可,双方达成执行和解。
法律庄严也常有温情相伴。长期以来,淮滨县法院始终践行能动司法理念,科学合理制定执行方案,一案一策,因案施策,在强力执行的同时体现人性化,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纠纷。下一步,淮滨县法院将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创新执行工作方式,妥善处理好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的关系,让执行的力度与温度并存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。(郝昱玮 孙治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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