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是指: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、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、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、残疾军人、伤残人民警察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、伤残民兵民工、现役军人家属。
法律依据
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第十六条
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,发给定期抚恤金:
(一)父母(抚养人)、配偶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费来源,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;
(二)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;
(三)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。
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,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《定期抚恤金领取证》。